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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国庆假期对外地车“轻违不罚”,闪现的是法治中的弹性与人性

越来越多的城市选择执法“试水”,既是推动立法精神落地生根,也释放出柔性执法的法治魅力,成为一抹吸引公众目光的亮丽风景线

今年中秋连国庆,许多人计划自驾出行。近日,四川绵阳市,河南新乡市、平顶山市等多地推出“外地车辆轻微交通违法只警示不处罚”措施,引发关注。

对众多游客来说,这是一项实打实的亲民、惠民措施。在长假期间,于自驾出游者而言,来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城市,如何停车是个大问题,稍不留心,就可能把车停在了不该停的地方,罚款不说,还得扣分。像四川绵阳明确规定的,中秋、国庆期间,外地车辆“未按规定临时停车,未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未携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确有有效证件”等轻微交通违法“只警示不处罚”,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消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让大家出行游玩也更加放心,而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城市,对游客的好感度和吸引力也会大为增加。

对于这项“创新”措施,也有人不无担心,对该处罚的违法行为“高抬贵手”,会不会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其实,大可不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审视绵阳等地推出的“只警示不处罚”措施,“轻微交通违法”属于“情节轻微”,完全在法定免责之列。

不仅如此,对外地车辆轻微交通违法“只警示不处罚”,也符合行政处罚立法的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由此确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更确立了“首违不罚”原则。节日期间,外地车辆来到陌生城市,客观上也存在道路交通状况不佳、辨识能力降低的问题,既然并非“老油条”,也未造成实质性危害,或者现实危害较为轻微,就不宜严加处罚,而秉持教育理念,以警告代替处罚,同样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此外,节假日期间,伴随着出游人口的暴增,而可能存在的交通事故变多,这对当地交通执法队伍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实行“只警示不处罚”后,不仅可以节省执法处置时间,也能大大方便在外出游的人们,可谓双方利好。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推行柔性执法,未闻有何不良影响。例如,甘肃平凉全市推广法定节假日外地小型机动车在平凉市辖区轻微违法只纠违、不处罚措施。越来越多的城市选择执法“试水”,既是推动立法精神落地生根,也释放出柔性执法的法治魅力,成为一抹吸引公众目光的亮丽风景线。

柔性执法也是一张城市的名片。中秋、国庆外地车辆轻微交通违法“只警示不处罚”,于情于法都在理,值得点赞。下一步,秉持人本理念和法治精神,能否“优化”这项亲民惠民举措,将国庆黄金周扩展至法定节假日,将地方性措施升级为普遍性法规,不妨也纳入讨论研究的日程。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 汪垠涛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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