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河南之窗!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

参与课外辅导服务遭遇“退费难” 当地法院提级管辖判决后为类案确定裁判标准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其中沈某某诉重庆市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罗某某、李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

▲资料图 图据IC photo▲资料图 图据IC photo

罗某某与李某作为发起人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万州区设立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020年7月26日、2021年5月29日,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肖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约定由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向沈某某提供课外辅导服务,肖某某支付培训费用19.8万元。

2021年7月,国家出台“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外辅导招生锐减,加之长期经营不规范,四家公司出现无力支付房租、员工工资等情况,导致无法继续提供课外辅导服务。

2022年1月7日,沈某某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沈某某与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的《委托教育辅导协议》,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退还课外辅导费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罗某某、李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2022年1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万州某教育培训公司有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72件,涉案总标的为2507654元,另有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北区等区人民法院受理多起同类案件。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该系列案件涉及“双减”政策实施下合同效力的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为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涉及类案裁判标准的确定,从系列案件中选定沈某某一案作为示范案件报请提级审理,并将其余71件案件纳入平行案件规范化管理。

2022年2月1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沈某某一案提级审理,并将该案确定为示范案件公开审理。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某与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的教育辅导协议合法有效,沈某某已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课外辅导费,但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公司未按约提供相应的课外辅导服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大量课外辅导费、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判令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公司退还课外辅导费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罗某某、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罗某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郭宇 责编 邓旆光

重庆市法院 新浪众测 新浪众测 新浪科技公众号 新浪科技公众号

“掌”握科技鲜闻 (微信搜索techsina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

相关新闻
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河南之窗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要收藏
0个赞
转发到:
阿里云服务器
Copyright 2003-2024 by 河南之窗 hnh.jsxwn.cn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关注我们: